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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2-06-01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制定)

一、总则

  1. 1、仪器设备是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增强职工和研究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2、各课题组要经常对职工和研究生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3. 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情况记录,设备性能、维修记录等资料,所有资料须妥善保存。实验室各台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有关资料均有固定保存处,阅读完后请放回原处。

  4. 4、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承担适当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5. 5、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赔偿界限

  1. 1、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至损的。

  3.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4.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至研究所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1. 2、对下列因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仪器负责人鉴定,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的。

  3.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4.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赔偿标准

  1. 1、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操作失误等其它非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使用者,事故责任人本人要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情节,对1万元以下的设备,处以100-500元罚款,1万元至10万元的设备,处500-1000元罚款,罚款所得将纳入设备运行使用基金。

  2. 2、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实验室主任主持由实验室公共仪器中心调查核实。有关处理决定报过程所主管所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3. 3、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如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脑、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应按实价赔偿。

  4. 4、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

  5. 5、赔偿费由实验室公共仪器中心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实验室调查证明,报研究所批准,可以延期偿还。

  6. 6、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课题组负责催缴,过程所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过程所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赔偿金只限于修理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器材开支

四、其他

  1. 1、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可参照本办法。

  2.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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