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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通用仪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2-06-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通用仪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制定)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型通用仪器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与管理条例》,《过程工程研究所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大型通用仪器是指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一定分析、测试及其他通用性的科学仪器设备,不包括音像、空调、办公计算机等非科研用途的设备。

  3. 第二条 大型通用仪器的购置应符合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学科布局,统筹兼顾,整体规划,避免多头投资造成资金浪费。

  4. 第三条 大型通用仪器的购置应由各创新团队提出并提交本实验室室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本所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5. 第四条 大型通用仪器的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考虑货物的信誉、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6. 第五条 实验室室务会负责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采购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对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7. 第六条 各创新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要,设立一个相对固定的采购负责人,负责本团队的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及相关的工作。

  8. 第七条 采购人的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创新团队负责。采购人在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1. (一)编报本创新团队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2. (二)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3. (三)组织实施本创新团队的分散采购工作;

  4.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5. (五)50万以下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

  6. (六)编报本创新团队的采购统计信息。

  1. 第十条 大型仪器采购方式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购置大型仪器的有关规定,大型仪器应按招标程序组织采购。定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合理功能、档次和配置,充分考虑性能价格比,避免功能性浪费。各创新团队应及时编制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采购报告主要包括采购小组人员组成、供应商的确定、谈判、询价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2.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违反本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回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经办人及直接负责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3. 第十二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准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4.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的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仔细查验货物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按照所里的规定进行仪器的入库与固定资产归档工作。

  5.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6.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的处置要报请所里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有关文件执行。

  8.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化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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