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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动物房使用和管理条例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4-01-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动物房使用和管理条例

(二〇一四年一月制定)

  1. 第一条为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第二条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都应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动物实验开展前必须进行伦理审查,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实验,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3. 第三条凡进入动物房的实验人员必须遵守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学研究所实验动物室的有关规定。需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才能进入实验动物室开展动物实验。

  4. 第四条动物实验项目由实验人员向实验动物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物实验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实验单位、实验负责人、实验起止时间、所需动物品种(系)、动物性别、数量、体重等。经实验动物中心审议批准后,由实验动物室安排实验者具体的实验时间及场所。

  5. 第五条动物笼架、笼盒及饮水瓶等饲育用具由实验动物室统一配备、消毒。特殊品种品系动物或特殊实验所要求的特殊饲料或笼具原则上由实验人员准备。实验人员自己携带饲料及饲育器具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6. 第六条管理人员统一规定动物笼架及笼具的放置,实验人员不能随意更改。动物笼盒上要有卡片记录,包括实验人员姓名、动物实验起此日期、动物品种(系)、性别及数量等。

  7. 第七条实验人员所需要用的物品、器具必须经灭菌处理后,通过传递窗传入动物实验室。

  8. 第八条实验人员进入级动物实验室后按照规程实施工作,严禁在各饲养室间互窜。

  9. 第九条实验人员需每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要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验室的操作规程进行动物实验工作。如有严重违反者,实验动物中心管理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实验者承担。

  10. 第十条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主动与实验动物室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11. 第十一条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用塑料袋包装密封,放在专用容器内,由实验动物室统一处理。如需作病理检测,实验人员自己取走。

  12. 第十二条实验废弃物按有毒与无毒分开,有毒废弃物与无毒废弃物分别放在各自专用容器内。处理方法按照医院医疗垃圾废弃物处理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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