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二〇一二年六月制定)
一、总则
1、为做好微生物菌株的分离鉴定、筛选保藏,以更好的为科研服务,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本条例所指的菌株,一般指可培养的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等。
二、菌种来源及保藏
3、本实验室的菌株来源包括以下途径:(1)自行筛选分离的微生物菌株;(2)从国内外权威菌种保藏机构购买的微生物菌株;(3)相关科研协作单位赠予的菌株;(4)其他途径来源。
4、本实验采用的菌株保藏方式有:(1)甘油冻存管,(2)斜面保藏法;(3)真空冷冻法等。各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藏方法,避免发生菌株污染或死亡。
5、菌株保藏时,需要对该菌株的来源、用途、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核实,且不得私自扩散。
三、命名与编号
6、本实验室保藏的菌株,需按照统一的分类命名法对菌株进行命名,确定菌株准确的中文译名及拉丁名。
7、菌株保藏时,需注明菌株的保藏方式、保藏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四、合作交流
8、为便于开展科研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需将本实验室保藏的微生物菌株带至外单位时,需说明具体情况,并报经课题组长或室领导同意,实验室备案。
五、奖惩
9、微生物菌株是科研工作的基础,需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检查菌种的存活状态,以保证其生理活性。对于在菌株筛选、保藏、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由于保藏方式不妥或管理疏漏,导致菌株死亡或外泄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必要的惩处。
六、附则
10、本条例是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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