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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3-01-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制定)

  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实验室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2013〕203号)和财政部与科技部《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0号)、《过程工程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完成科研工作、技术开发、党政管理等工作的必要条件。

  3. 第三条各课题组/部门作为资产使用部门,应固定1~2名资产管理负责人对本课题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其职责是:

  1. (一) 对课题组/部门固定资产实施具体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负责制定采购预算、保障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2. (二)负责课题组/部门固定资产卡片保管和资产标签的粘贴工作。

  3. (三)负责本课题组/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账目的整理工作。

  4. (四)负责本课题组/部门固定资产转移、报废、报损申报。

  5. (五)负责本课题组/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6. (六)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

  1. 第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 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3. 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4. (二)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相同类物资(如家具、实验台柜等)列入固定资产。

  1. 第五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为:

  1. (一)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2. (二)低值品指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器具等。

  3. (三)易耗品指玻璃铝皿、元件、零配件、各种气体等。

  1. 第六条凡产权属于实验室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报增、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人员在调离(退休)前,应当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正式职工。

  3.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配置要以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以及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4. 第九条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5. 第十条使用课题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6. 第十一条使用课题组/部门对大型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7. 第十二条参照所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8.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所里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规定执行。

  9.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10. 第十五条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因课题组/部门/个人责任造成资产(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损失的,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0号)有关规定,对课题组/部门/个人按照资产原价扣除估算的折旧或折扣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11.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生化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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