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章程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室组两级干部会通过)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日修订)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生化工程学科领域内更好地为全国科学工作者创造条件,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积极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更多更快地培养青年人才,更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学术环境和科研设施,推动我国科学事业更加迅速蓬勃地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国内外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申请研究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资助后,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者自带课题和经费及配套设备来本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为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我国未来发展的科技储备作出贡献,同时也要通过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争取多渠道经费支持,参与国际竞争。
第四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尊重人才和创造性,提倡开拓、创新特别重视为青年学者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第五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努力达到下列条件:
1. 研究内容属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有创新思想和特色,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
2. 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与技术队伍,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3. 学风正派,能发扬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精神;
4. 不断充实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学术活动环境以及良好的后勤服务;
5. 努力争取研究所的领导积极指导、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在研究所领导下,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它的研究发展方向与研究所的研究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并成为研究所的优先发展领域,研究所是重点实验室的后盾。重点实验室接受研究所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指导,研究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服务的保证。
第七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把团结和培养人才,并为他们创造科研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分工负责全室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
第八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管理人员设一名学术秘书和一名行政秘书。固定人员实行有任期聘任制,聘任方法与研究所的聘任方法一致。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领域由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职能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8. 指导实验室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 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研究所有关部分处理;
9. 对实验室主任认为应予评议、咨询的科研业务问题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1. 学术委员会秘书根据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的提议确定会议议题和内容;
2. 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会议主持人,学术委员会秘书担任会议记 录员;
3.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准备有关文件和材料;
4. 会议议题在会议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各位委员,以保证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由学术委员会秘书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人选拟写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落实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室作为研究所的一个核算单位,单独进行核算,统一掌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第十五条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 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备包括:
1. 世行贷款购置的全部设备;
2. 属重点实验室的国家、横向和基金课题所购置或研制的设备,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作公用的设备;
3. 开放期间所购置的设备;
所有设备均登记造册,严格执行使用登记手续。使用设备须支付设备折旧费,属于正常寿命消耗、报废的由实验室添置,属实验消耗和事故损耗由课题组和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仪器、设备具体由实验室熟悉操作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专人负责。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在开机期间专职人员必须在场,指导实验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全部对外开放,任何隶属重点实验室的课题均可使用;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部门作出的管理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须事先与负责人联系,作好预约;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应向使用者介绍其操作要求,并指导使用申请人仔细做好开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材料。在使用者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情况下,负责人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后如实、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并做好清洁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经鉴定系人为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修理、赔偿,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人及所在课题组承担,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修理后,由负责人作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所在课题组需支付仪器、设备所用消耗材料的费用。易损件按供货商的保证使用时间(或次数)折旧收费,以便日后的维护与更新。技术组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由重点实验室支付。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