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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聘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3-08-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聘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室组两级干部会通过)

(二〇〇一年八月修订)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为促进和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实验室的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第一条 在承担国家和院(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或横向课题的工作中,为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可以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外聘用客座研究人员(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客座人员)。

  2. 第二条 聘用客座研究人员须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科研管理和人教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批准后由人教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3. 第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在所聘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优秀青年科技骨干和科技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客座研究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60周岁。

  4. 第四条 聘用前应先征得拟聘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由本所人教管理部门、课题组与拟聘客座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客座研究人员需完成的科研任务、聘用负责人、知识产权、聘用期限及聘薪等条款。

  5. 第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聘薪将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量及所聘职务确定,聘薪由课题组从研究经费中支付。聘用期限一般为6  12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6. 第六条 课题组与客座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后,应为客座研究人员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

  7. 第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在课题组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内努力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与课题组工作无关的实验活动,否则实验室将按协议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8. 第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认真完成任务。对不能胜任工作,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无故不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客座研究人员,由客座研究人员所在课题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所人教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

  9. 第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因故要求中断工作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客座研究人员所在课题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所人教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因病暂时中断工作者,病愈后可继续工作。

  10.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聘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归本所所有,客座研究人员应与参加该项工作的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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