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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计量管理条例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2-06-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计量管理条例

(二〇一二年六月制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科学院以及过程工程研究所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1. 第一条实验室遵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第二条创新团队(含课题组)为监视、测量与试验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监视、测量与试验设备的采购、维护、借用、送检、送修、校准等具体实施工作。

  3. 第三条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1.经国家鉴定合格;

  2.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 符合上述条件者,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 第四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器具,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应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3. 第五条实验室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由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向北京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方可使用,并向所里的有关部门备案。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展计量检定。

  4. 第六条实验室符合监视和测量设备分类要求的计量器具由各创新团队按照所里规定进行校准和校定。

  5. 第七条需进行周期校准或检定(验证)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温控仪、天平(称)、压力表、流量计、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等。

  6. 第八条 需送检的设备由创新团队(含课题组)按规定周期制定周检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报所里的综合办公室并报实验室备案,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全所计量年检计划并负责联系国家授权部门后,创新团队(含课题组)负责送检或请检验部门上门检定。

  7. 第九条可自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设备以及不能溯源的,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创新团队(含课题组)编制自校规程,说明校准周期及校准要求方法等,由创新团队(含课题组)实施校准,做好校准记录,并报实验室备案。

  8. 第十条 实验室内部计量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实验室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照所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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