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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和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3-06-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和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制定)

科研和办公用房是科研和管理工作必不可少条件,为加强房产资源的管理和合理有效的配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研究所《过程工程研究所科研用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第一条本实验室所有的科研和办公用房均属中国科学院所有,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代表中国科学院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挪作它用。

  2. 第二条课题组因研究工作或引进人才需要,课题组长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求及用途, 由本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同意后报财务资产处,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务会批准。

  3. 第三条课题组科研用房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不超过25 m2;研究生每人不超过10 m2。实验室公共科研用房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 m2。

  4. 对于引进人才课题组,在3年人才项目执行期内科研用房标准分别为:“百人计划”不超过150 m2;“杰出人才”不超过200 m2;“千人计划”不超过300 m2。并按照所里的规定由使用课题组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公用房费用由重点实验室支付。

  5. 第四条科研用房在遵照上述收费的同时,还要执行实验用房标准(使用面积),对超过用房标准部分的面积按同类房屋3倍的标准收费。

  6. 第五条课题组长对课题组所辖科研和办公用房负有管理的责任,使用房屋的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客座人员)必须保证科研和办公用房的安全及各类附属设施的完好,不得私换门锁和私配钥匙。

  7. 第六条科研和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需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准拆除承重墙及有损房屋主体结构的改造,违者一经查实,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将进行通报批评。

  8. 第七条实验室的会议用房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管理,除学术活动及实验室各类会议外,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其他单位需使用时,必须经实验室同意,并进行登记,在约定时间内使用。

  9. 第八条课题组撤销、人员调动、退休办理相关手续时,需交清所用实验用房,经财务资产处签字后,人事教育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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