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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条例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4-01-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条例

(二〇一四年一月制定)

  1. 第一条为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第二条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都应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3. 第三条动物实验方案都必须进行伦理审查。动物实验方案审查工作由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实验动物室伦理委员会负责。

  4. 第四条审查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指导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审查,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5. 第五条各类动物实验都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6. 第六条动物实验方案和伦理审查,需填写动物实验申请表和伦理审查申请表,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实验相关的各项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

  7. 第七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从具有正规资质的实验动物公司采购,且具备动物合格证。

  8. 第八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9.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养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10. 第十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11.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的使用过程中,要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尽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

  12. 第十二条实验结束后,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处死动物;动物尸体用塑料密封袋包装放入尸体贮藏柜中冷冻保存,按照医用垃圾,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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