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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条例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3-01-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条例

(二〇一三年一月制定)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1. 第一条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指定一名负责人配合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的工作,对本单位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二条联网计算机较多的单位可由实验室在所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子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各子网的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主要服务器须经所网络信息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

  3. 第三条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对其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 第四条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所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所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所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

  5. 第五条入网单位应统一向所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所网络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6. 第六条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逐个登记并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报所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7. 第七条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入网单位必须与所网络信息中心签署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所有用户都必须与所网络信息中心签署《中国科技网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化工冶金研究所网络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

  8. 第八条入网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所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集线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所网络信息中心。

  9. 第九条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网络上设立BBS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所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设立与研究所工作无关和与所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并接受所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

  10. 第十条生化室及各课题组网页须由专人维护,各部门需要在生化室主页或课题组网页发布信息时,须按程序由专人审批后方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发涉密信息。

  11. 第十一条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12. 第十二条子网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费用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13. 第十三条各子网单位负责人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14. 第十四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实验室将配合所网络信息中心,并会同研究所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5.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实验室将配合所网络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所主干网、报请研究所按所纪处分直至诉诸法律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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