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合同及科技成果转让管理条例
(二〇一五年一月制定)
为了促进知识创新工程,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开发工作,加强对科研开发工作的管理和跟踪服务,规范科技合同及技术转让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科技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条科技合同由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统一签订。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转让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本所的知识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四条科技合同根据其不同来源区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技合同指本所与国家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的列入国家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及院重大、重点项目。该类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及院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等。项目主持部门指具体执行国家计划并代表国家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研究合同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横向”科技合同指除“纵向”科技合同外,由本所对外签订的各类“四技”合作项目及自选开发项目。
第七条对于科技合同,本所科技管理部门或科技开发部门将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合同经费的兑现直到合同的终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由科技合同所形成的课题按本所《课题组及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科技合同书每年年终由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统一汇总,按《研究所档案管理规定》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科技合同到款后,根据科技合同所属类别,本所和课题组可分别按不同比例从到款额中提取本所发展基金和课题组劳务酬金,其余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第十条为保证科技合同到款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实验室不从合同到款中提取管理费,亦不从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中有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可以其作价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折算成股权奖励给有关贡献人员。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合同的结余经费用于创办或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其应提成的比例折算成股权奖励给有关贡献人员。
第十三条本所允许科技人员临时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临时离岗人员与本所签订合同,向本所缴纳一定费用后,在规定期限(暂定2年)内,保留本所编制,在此期间回所竞争上岗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临时离岗人员不得侵害本所或本所的技术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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