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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null   发布时间: 2012-06-30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室组两级干部会通过)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日修订)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提高实验室的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派出项目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公派出国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超过60周岁者,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必须由所人教部门出具在职证明及健康证明。
第二条 公派出国期限:
临时出国(考察、讲学、访问、会议等)期限在一个月以内;
短期出国(讲学、培训、合作研究)期限在二至六个月以内;
长期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第三条 凡在国外有半年以上工作史的人员,回国后应在本实验室内本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后,方可再次短期出国工作半年(参加国际会议及其他临时出访项目除外)。
第四条 公派出国的审批程序: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附上邀请信(或论文被接收通知书),本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在外事办公室填写出国申请表,此表由外事办公室报主管外事的所领导审批;
2. 所领导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后,由外事办公室向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提交报告,申请批文;
3. 待中国科学院下发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外事办公室通知党委办公室办理政审批件,临时出国人员此两项批件均由外事办公室发给本人;
4. 出国期限在三个月(包括三个月)以上者,出国申请获准后,应在所人教部门办理离所手续,持离所单在外事办公室领取政审批件;
5. 为节约开支,原则上规定一个国际会议,研究所的外汇指标指派一人参加(获资助者除外)。
第五条 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应按期返回,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者,须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获所领导批准延期者,不得申请第二次延期。
第六条 短期出国人员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七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获对方全额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全部自理。获对方部分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凡在所内报销的经费由所在课题组或实验室支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和访问,需说明经费来源,并做经费预算方可借款。
第九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和访问,需说明经费来源,并做经费预算方可借款。
第十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按所人教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做好总结,将在国外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向本单位汇报,同时在一个月内将汇报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公室。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将护照交外事办公室集中保管,需要时再另行借用,不交者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来访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邀请外宾来实验室讲学必须目标明确,专业对口,应注意选择具有真才实学,对我友好的专家,以便指导工作,开展合作研究,尽量减少一般性的往来。
第十四条 邀请外宾来实验室进行参观访问、合作研究等外事活动,须由邀请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办公室办理具体手续,向外宾发出正式邀请函,不允许先执行,后审批。
第十五条 来访项目执行前一个月,邀请人应与外事办公室商定具体接待计划,安排活动日程。外宾来实验室的学术活动时间应不少于接待时间的二分之一,其他活动尽量从简。
第十六条 每项外事任务只能宴请外宾一次,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准超标((88)财外字第58号文)。
第十七条 外宾讲学时,实验室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踊跃参加,并注意礼貌,坚持始终,与外宾交谈时须遵守保密规定,应做到不卑不亢。
第十八条 外宾欲到所外单位(包括京外单位)访问时,邀请人须事先与该单位有关人员商定后,由我所发函给该单位外事部门最后确定。
第十九条 对要求顺访本实验室的外宾,只要专业对口且不需支付费用者,原则上都可接待,但应事先向外事办公室提出,经所领导同意后再做安排。凡需支付费用的顺访外宾,有关同志不得直接应允,应事先打报告,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回复。
第二十条 需由我方承担费用的外宾,只能承担被邀外宾本人,外宾的亲属和随同人员需自付生活费,若外宾的亲属和随同人员按40美元/人天交纳费用,也可由我方负担,外币交财务。
第二十一条 邀请外宾来访在申请时须明确经费来源,申请人要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出经费预算,外事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情况对预算进行审核,该预算是财务借款和报销的唯一根据,无此预算将不准借款和报销。外宾来访的各类费用一次报销完毕。
第二十二条 院级项目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外事办公室根据外宾的专业、语种等情况,同有关同志商定安排外宾的具体接待事宜。

涉外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涉外合作协议包括院级、所级两种合作协议。院级协议按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在每年8月份向院提出下年度申请,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请事宜。申报所级合作协议需将合作计划等材料报送所科技管理部门,待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向外方正式提出。所级合作协议的终止及延长,应上报研究所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与国外签署所级合作协议,要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对方的研究水平及条件、研究项目的可能前景等因素,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保证合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所两级合作协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合作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所科技管理部门,外事办公室将院级合作书面总结报送院国际合作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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